日本渔获共济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4页(363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05条规定,各渔业共济项目中,渔获共济的被共济资格拥有者如下:(1)属于前条第(1)项渔业的渔业项目渔获共济如下:经营有关该项目渔业的组合员。组合员仅限于组合员的直接构成成员,并在该组合员地区内拥有住所,且根据政令规定,在都道府县知事规定的一定水域内经营有关该项目渔业的全体中小渔业者对共济储金的分担以及对共济金分配方法等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事项,按照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基准制定规约的组合员。(2)在属前条第(2)项或第(3)项渔业的与渔业有关项目的渔获共济中,经营与该项目的有关的渔业的组合员或属组合员的直接构成成员的中小渔业者。因有关渔获共济的共济契约的达成。而成为被共济者的,即使已不是共济资格者的场合,就该共济契约而言,也被视为被共济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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