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获共济项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4页(237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04条规定,渔获共济是对以下渔业所进行的共济事业,其项目,根据其对象渔业的类别分为第(1)项的各种渔业,第(2)项及第(3)项中的各种渔业:(1)渔业法第6条第4款第(1)项的第一种区划渔业、同款第(3)项的第三种区划渔业以及基于共同渔业权的同条第5款第(1)项的第一种共同渔业,并由政令规定的。(2)渔船总吨位不足10吨的渔业。(3)前两项的渔业以及第114条的渔业以外的渔业,并由政令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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