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获共济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3页(204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13条规定,渔获共济的共济金为,按各共济契约由其被共济者经营渔业的共济责任期内的作业的渔获金额在达不到其共济限额时支付的部分。共济金的金额为,从该共济限额中减去该被共济者经营渔业在共济责任期内作业的渔获金额所得金额,乘以按被共济者经营该渔业所属渔业类别或种类由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比例,然后再乘以共济金额占共济限额的比例所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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