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5页(633字)

规定联合国组织及其人员为达成联合国宗旨和执行关于联合国的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的国际公约。

由联合国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5条关于联合国在每一会员国领土内应享有为达成其宗旨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联合国会员国的代表和联合国的官员也应享有为独立执行关于联合国的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以及大会为确定这些特权和豁免权的实施细则而向联合国会员国建议缔结国际公约的规定主持起草,第1届联合国大会于1946年2月13日讨论通过,经各有关国家签字批准,9月17日生效。目前已有100多个缔约国,中国于1979年9月11日加入公约,成为公约的缔约国。

公约文本共有8条,包括5个方面的主要规定:(1)有关联合国组织本身的规定,如规定联合国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应以自己的行为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置动产或不动产、进行诉讼活动等;联合国档案库和其中所属或所执管的全部文件不论置于何处都不受侵犯;联合国及其财产免受司法管辖;联合国应使用密码、信使和邮袋,并享有与外交使节同样的特权和豁免;联合国应向其官员颁发通行证等。(2)有关联合国各会员国向联合国各种机构及联合国主持的会议派出的代表的规定,即规定这些人员应享有与外交使节基本相同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3)有关联合国官员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类联合国官员基于其在联合国组织的地位的不同,应享有不同程度的外交特权和豁免。(4)有关争议的解决的规定。

(5)有关公约生效与加入等程序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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