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102页(439字)

一种党委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和厂长对生产行政工作的个人负责相结合的企业领导制度。

它规定在企业党委集体领导下,企业的生产行政工作由厂长统一指挥、全面负责;企业生产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厂长负责组织实施。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在企业中建立以党委为核心的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

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共同决定,日常工作由专人分工负责,即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81年,明确提出“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的企业领导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其关键是处理好党政分工的问题。党政从组织上、职责上分开。

在组织上,党政建立两套班子,分别办公;在职责上,党委主要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而厂长则负责生产行政系统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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