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104页(1474字)

广义是指通过各种不同份额资本的集中而进行联合生产与经营,并按投入资本的份额参与管理和分配的经济组织方式;狭义是指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建立股份公司,进行生产和经营的企业经营制度。

狭义的股份制的构成要素有:(1)股份公司。指通过发行股票把分散的资本集中起来而经营的企业。

(2)股票。

它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的入股凭证,并且是借以取得股息的一种有价证券。

股票可以买卖。(3)股东。

是指向股份公司投资入股的人。股东一般有参加股东大会和分配公司盈利的权利。(4)董事会。

它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会作为决策者和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规模及其他全局性问题。董事会还有任免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

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信用制度发展的结果。

股份制作为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资产制度和所有制实现形式,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企业股票具有不返还性、风险性和流通性。

不返还性即股东投资入股后,不得将股金抽回。

企业法人拥有企业资产经营的全权,个别股东不得干扰。这有利于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性和经营的稳定性,可以防止因股东变化而影响企业的稳定和正常经营。风险性即这种投资具有风险。

进行股票投资,有权取得股息和红利,但同时必须对企业的风险承担责任,因为如果企业经营不好,投资者有可能赔掉股本。股票的这种风险性,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经营者的责任心和动力。

流通性即股票虽然不能中途收回,但可以转让和买卖。

这种流通性既有利于确保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又有利于资本自由流动,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积极的意义。

(2)股份资本法律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具有分离性。股份制企业一旦成立,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就分离了。

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变成股权,为股东所有。股东凭借股权,参与企业管理和企业资产分配,股东还有权获得股息和红利,或将股票转让与买卖。但股东失去了对企业资产的实际占有和支配权。资本经济上的所有权,变为企业法人产权,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所拥有。

这时企业资产独立化为法人资产,企业法人代表(董事会)拥有对企业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即完全独立的资产经营权。这时企业能排除股东的直接干预,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3)股份经济具有平等性、公开牲。在股份制经济中通行的是股权平等和对等原则。一股一权,一股一利。股东拥有的股票越多,权力越大,得到的收益也越多。同时义务也越大,所负的经济责任和承担的风险也越大。(4)在股份制企业中,资产负债经济责任具有有限性。

股份制企业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对公司资产负债负有限的经济责任,即当公司倒闭或解散时,股东只以自己入股的资金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以此为限,与股东的其他财产无关。这对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都有积极意义。(5)企业产权具有流动性。在股份制经济中,无论是企业法人产权还是股东的股权,都是商品,都采取有价证券的形式,可以通过证券市场买卖和转让。这有利于社会资本的迅速集中,使企业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也有利于企业及时适应社会需要,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

同时,产权在商品化、货币化、证券化后,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股份制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仍然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它还有利于资产合理流动,打破实物资产的凝固和封闭状态,进行优化组合。

优胜企业可以采取控股、参股等方式兼并或控制其他企业,从而向企业集团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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