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农业结构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49页(489字)

日本政府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明确把结构政策放在农业政策的首位,强调放宽对农地占有的限制,鼓励农地向所谓的“自主经营户”转移;鼓励过小的农户向农外转移;在遗产继承方面防止农地经营的细分化等。

当时计划在10年内把农户总数减少60%,农户平均规模扩大2倍,把自主经营户的比重提高到40%。1962年修改了《农业基本法》,进一步放宽了对农地占有的限制,规定当农业经营所需的劳力半数以上由自家成员提供时,农户占有的耕地面积可以超过3公顷(北海道可以超过12公顷)。

尽管这些政策推动了农业现代化,但由于对农地租佃限制过死,农地流动仅限于土地买卖,而地价过高,土地所有者宁愿把土地储备起来而不愿出卖,农地改革没有达到扩大经营规模的目的,10年间农户仅减少10%,农户平均面积仅扩大8.1%。1970年日本政府又修改《农业基本法》,放宽了农地租佃关系的限制。

1975年《农业基本法》的修改中,确定农地的短期利用权,以促进农地流动和扩大农场经营规模,提高农地利用率。1980年对《农业基本法》再度修改,进一步促进农地流动和扩大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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