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农地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49页(596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实行经济民主化三大改革之一。

1945年12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币原内阁制定的《农地调整法改正法案》。但由于计划中的改革极不彻底,方案不仅遭到农民的强烈反对,而且美军占领当局也不满意,未能实施。

按照美国占领军的指令,日本政府又制定了《农地调整法修正案》和《自耕农创设特别措施法》。

新法案于1946年10月经国会审议通过,1947年3月付诸实施。

其主要内容包括:(1)以两年为期,对不在村内的地主的全部土地和在村内的地主其土地超过1公顷的部分一律强制征购并转卖给无地和少地的佃农和佃自耕农;(2)改实物地租为货币地租,水田地租最高不得超过产量的25%,旱田地租最高不得超过产量的15%;(3)严禁夺佃,转移耕作权需经知事批准;(4)由地主、自耕农和佃农分别出代表3名、2名和5名,组成市町村农地委员会,负责处理征购和转卖土地事宜。后因通货膨胀严重,名义上为有偿征购土地,实际上等于无偿没收。1950年8月农地改革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前的1945年11月,佃耕土地在耕地总面积中所占比重为45.9%,改革后下降到9.9%,自耕农和自耕佃农在总农户中所占比重,由改革前的52.6%上升到87.5%。日本农村已经“自耕农化”了。农地改革,消灭了寄生地主阶级和半封建的土地制度,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提供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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