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国有化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85页(675字)

发展中国家政府将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和经营的企业、财产以及经营特许权收归本国所有,并由国家经营。

它是发展中国家捍卫国家主权,保护自然资源,摆脱外国垄断资本的掠夺、剥削和控制,掌握本国经济命脉的重要手段之一。发展中国家国有化运动首先发生于1938年。

该年,墨西哥政府把属于美、英、荷等国的17家外国石油公司收归国有。

二次大战后国有化得到进一步发展,60年代至70年代中达到高潮,其中1973年中东石油生产国对外国石油垄断组织采取的参股和国有化措施最为突出。

7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化呈减弱趋势。国有化的主要形式有:(1)收买外国公司的股份,这是比较温和的国有化手段。(2)征收财产,政府用强制手段取得外国拥有的财产,并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是发展中国家外资企业国有化的主要形式。(3)没收财产,政府颁布法令,强行没收,不予补偿,这是最激烈的形式。

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有化,直接触及外国垄断资本的利益,往往遭到外国垄断资本集团的敌视、阻挠和破坏。它们不仅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赔偿要求,而且抽走资金、撤出技术人员、中断销路、破坏生产,甚至不惜采取阴谋手段,收买代理人,干涉东道国内政,进行颠覆活动。近年来,由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垄断资本集团改变了公开敌视国有化运动的策略,利用发展中国家技术管理方面的弱点,通过非股权安排,继续对原企业实行控制。进入80年代后,发展中国家为避免国有化后企业管理上发生混乱,避免损害本国国际信贷和投资信誉,以及不利于引进先进技术等后果,对外资企业国有化采取了更为审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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