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出口收益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99页(617字)

欧洲共同体为参加《洛美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设立的对因出口产品数量和价格波动而导致收入减少的国家和产品实行补偿的制度。

为实施这个制度,《洛美协定》设立了“稳定出口收入基金”。1975年签订第一个《洛美协定》时,该基金总额规定为3.75亿欧洲货币单位,可申请补偿的初级产品有12类。

当上述每类产品出口的年度结算收入低于该类产品前4年平均收入7.5%,同时该类产品出口收入占该国出口总收入的7.5%以上(对24个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岛屿国规定为2.5%)时,该国有权从基金中得到补偿。一般发展中国家为无息贷款,最不发达国家为赠款。1979年签订的第二个《洛美协定》规定,受补偿的范围扩大为18类初级产品、44种农产品,补偿基金增加为5.5亿欧洲货币单位,补偿线由原来的7.5%降为6.5%,最不发达国家由2.5%降为2%。新设“矿产品特别基金”,主要用于协定成员国在市场条件不利时,维持某些矿物原料的生产能力,对9种矿产品给以稳定收入补偿,补偿基金为2.8亿欧洲货币单位。

1984年签订的第三个《洛美协定》将受补偿的农产品增至48种,补偿基金增至9.5亿欧洲货币单位,矿产品特别基金也增至4.15亿欧洲货币单位,对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岛屿国的补偿线由2%进一步降为1.5%。1989年12月签订的第四个《洛美协定》将出口补偿由贷款改为赠款,将受补偿的农产品增至57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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