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1932年苏联信贷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64页(621字)

为加强集中计划管理和银行的监督作用而对信贷和结算制度进行的根本改革,20世纪30年代苏联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前,经济中通行的是商业信贷和票据结算。同一批商品可以多次提供信贷,同一个企业可以同时在几家银行贴现票据,取得贷款。

这就给信贷、商品流通的计划管理造成了困难,妨碍了企业的经济核算和银行实行卢布监督。为了克服上述弊病,苏联政府在1930年1月至1932年5月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改革。

主要内容是:(1)废除商业信贷,实行银行直接贷款。(2)银行贷款应有物资担保,实行定期、偿还、专用三原则。

(3)通过银行实行非现金结算。(4)将企业资金划分为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分别设立账户。

(5)严格划分银行的职能范围。

将短期贷款、非现金结算和出纳业务全部集中于苏联国家银行;将基本建设财政拨款和长期贷款业务集中于4家专业银行,即工业和电力基本建设拨款银行(简称工业银行)、社会主义农业拨款银行(农业银行)、合作社基本建设拨款银行(全苏合作社银行)、公用事业和住宅建设拨款银行(中央公用事业银行)。(6)加强银行的监督作用。国家银行应监督公有经济的生产和流通计划,以及财政计划的执行情况,积累进度等等。

经过改革,在苏联建立起以苏联国家银行为中心的、高度集中的、有计划的信贷和结算体系,从而巩固了企业的经济核算制和信贷财务纪律,加强了银行对企业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监督作用。参见“苏联国家银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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