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有化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75页(758字)

1917年12月27日(公历,下同)苏俄制定的将私人银行收归国有,建立统一的苏俄人民银行的法令。

十月革命爆发的当天,苏维埃政权接管了俄罗斯国家银行,继而宣布对私人银行实行工人监督。然而金融资本家抗拒监督,提供虚假资料,暗中进行银行投机,策划怠工,破坏苏维埃经济。

为了制止这类非法活动,苏维埃政权于1917年12月27日晨派赤卫队进驻首都彼得格勒的私人银行,宣布私人银行一律收归国有。

当天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令通过了本法令,并立即付诸实施。

法令规定,为了正确组织国民经济,根除银行投机,使劳动群众彻底摆脱银行资本的剥削。为了建立统一的,真正为人民服务的苏俄人民银行,特决定:(1)宣布银行业由国家专营;(2)将所有私人银行与国家银行合并,具体合并办法另行规定;(3)被清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由国家银行接管;(4)私人银行事务暂由国家银行委员会管理;(5)小额存户的利益予以充分保障。

接着又根据这个法令颁布一些配套法令:(1)同一天制定了检查私人银行金库法令,宣布将库存金币和金块没收,缴入全国黄金基金;将其现款作为活期储蓄存入人民银行。(2)2月3日制定法令,宣布废除沙皇政府和资产阶级政府借用的国内外一切债务以及国家担保的私人债务;但国家储金局的存款及其利息不受侵犯。

(3)2月8日颁布法令,宣布将私人银行的资本全部没收,移交给人民银行;所有银行股票全部作废。从此所有的银行都成为国有财产。(4)4月18日制定法令,规定强行登记一切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这些措施彻底剥夺了资产阶级拥有货币资本的权利。

可是,由于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反抗,以及资产阶级职员的怠工、破坏,私人银行的清理与合并工作一直到1920年初才完成。至此银行国有化法令才得以实现。参见“苏俄人民银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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