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419页(4907字)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制还不健全的市场经济初始阶段中,人们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惜蒙骗欺诈、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违背市场规则,甚至践踏法律等等,这样的现象可以说由来已久,在经济学说史中曾有一些古典、新古典经济学家对这种现象进行过初步的探索。

但是,“寻租”(rent-seeking)作为一个规范化的概念产生于80年代后期,寻租分析在发展中经济的背景下得到很大的进展,其理论的影响甚至于涉及社会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则是80年代后期以来的事情。巴格瓦蒂(Bhagwati,J.)曾经从国际贸易理论的角度指出,寻租理论“已经成为现在少有的几个主要研究课题之一,这决非夸大其词。”可以认为,寻租理论集中了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许多独到见解,扩展了新古典分析方法的应用领域,为解释发展中国家的贫困落后与非效率性提供了一个新的维度。因此,它实际上构成了经济发展的制度研究中的一个独特思路。

从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的观点看,人们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产性的增进社会福利的活动,如人们从事的生产活动,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公平交易活动等;另一类是非生产性的,有损于社会福利的活动,它们非但不能增进社会财富,反而白白地消耗了社会经济资源。例如,当一个人通过偷盗活动来增加自身利益时,其行为的直接后果是社会财富在个人间的转移,但决不会使社会财富有任何增加;更糟糕的是,偷盗活动不只耗费了偷盗者本身的时间、精力等资源,也耗费了被偷盗者的资源,如偷盗损失、为抵制和防范偷盗而付出的费用等等,这对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非生产性的资源损耗。假如没有偷盗行为,路不拾遗,夜不闭户,那样就有更多的资源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中去。

在当代经济发展中,更为常见且影响更广的非生产性经济活动,正是那些涉及权力与金钱交易的活动,即个人或利益集团为了牟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官员施加影响的活动。在发达国家,院外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各种社会势力在竞选活动中的明争暗斗,年复一年地耗费着大量人力、物力。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贪污腐化严重,请客送礼成风,甚至原本十分简单的、例行的事务也要经过“走后门”、“搞关系”才能办成。这不仅直接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也消耗了企业经理、消费者、政府工作人员的大量时间精力,扭曲了市场运行机制,间接造成社会效率损失。

20世纪80年代后期,许多来自不同研究领域的经济学家都把关注点集中到了上述特殊而又普遍的现象上。

这其中包括以克鲁格(Krueger,A.)、巴格瓦蒂、斯瑞尼瓦桑(Srinivasan,T.)、芬德莱(Findlay,R.)和威利兹(Wellisz,S.)等为代表的国际经济学家,也包括以布坎南(Buchanan,J.)、塔洛克(Tullock,K)和托里森(Tollison,R.)等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经济学家,还包括以研究政府管制着称的斯蒂格勒(Stigler,G.)、贝克尔(Becker,G.)、斯蒂格利茨(Stiglisz,J.)以及研究内生化政治的林德贝克(Lindbeck,A.)等人。他们把那些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设法取得或维持垄断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称为“寻租活动”或“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DUP),由此发展起来一门研究这些活动与经济发展之关系的理论——寻租理论。

为什么经济学家把这些活动称之为“寻租活动”呢?“租”(rents)或者“经济租”(economic rents),原意是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垄断地位而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

当社会经济处于总体均衡状态时,每种生产要素在各个产业之间的使用和配置都达到了机会成本与要素收入相等。

如果某个产业中要素收入高于其他产业的要素收入,这个产业中就存在着该要素的经济租。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租的存在必然吸引该要素内其他产业流入有租存在的产业,增加该产业的供给,压低产品价格。在规模收益不变或递减的前提下,要素的自由流动最终使要素在该产业中的收入和在其他产业中的收入一致起来,从而达到均衡。所以,按照常规理论,只要市场是自由竞争的,任何要素在任何产业中的“租”都不可能长期存在。

应当看到,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和生产经营者都在追求和保持其经济租而作出努力。

当一个企业家成功地开发了一项新技术或新产品,其企业就能享受高于其他企业的超额利润或“租金”,这种活动被称为生产性的寻利活动,或者“创租活动”(rent-creation)。

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这种活动而得到的超额利润或“租金”只能短期存在,这种创租活动是市场竞争机制的表现,它有利于社会经济利益的增进。但是,如果人们违背市场规则,以“合法”或非法活动而谋取超常的经济利益,其活动的性质就变成了“寻租”。

偷盗抢劫作为对产权的直接侵犯,可以说是对既得社会利益进行强行再分配的最原始的寻租活动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更为常见、更为“高级的”寻租活动是钻行政法律的空隙,甚至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既得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这类行为往往涉及采用阻碍生产要素在各产业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

例如,一个企业开拓了一个市场后,他可能寻求政府的干预来阻止其他企业加入竞争,以维护其独家垄断地位,确保他创造的租不致消散。

这样的活动不仅使社会无法从竞争中获利,而且其本身也消耗了社会资源。又如,一个企业明知其他企业比自己拥有更先进的技术,不是下功夫改进创新,而是想方设法诱使政府采取保护政策,限制那些先进企业加入竞争,以维持自身的既得利益。更有甚者,有的企业施展种种手段争取政府的“优先照顾”,通过税收减免和补贴等方式抽东补西,得到其他企业的“输血”,从而获得一种经济租。

可见,寻租活动本身会浪费社会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到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

寻租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市场机制的扭曲,阻止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生产技术创新。寻租的间接后果是造成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比如,如果政府官员在这些活动中得到了特殊利益,政府官员的行为发生扭曲,由此会引发一轮追求行政权力的浪费性寻租竞争;又如,利益受到威胁的企业也会采取避租(rent-aversion)行动与之抗衡,结果浪费更多的社会资源。

从理论上讲或从长远看,寻租者本身夺取不到多少利益。寻租与避租交互作用,到头来是社会经济的“内耗”,资源的空耗和两败俱伤的结局,这就是“租的幻灭”(rent disillusion)。

为什么租会幻灭?因为寻租活动也受制于成本约束,一方面,寻租者原意花在寻租上的成本不会超过他可望从寻租中得到的预期收益,另一方面,为了寻租成功,他又不得不比别的寻租者较多的投入。在均衡状态,寻租竞争的结果将使寻租成本刚好等于寻租的预期收益,从而使寻租者只能获得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的利润水平。

这样,寻租者的出发点是寻求租金,但他们之间的竞争又使这个租金幻灭了。

寻租活动可以采取合法的形式(如通过游说、院外活动谋求政府优惠待遇),也可以采取非法形式(如行贿受贿、走私贩毒)。

对这类活动还可从两种分类作出剖析:一种是寻租活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布坎南曾举例说明这种情形。

假设一个城市的政府用发放有限数额的营业执照的办法限制出租汽车的数量,那么市场上的出租车数量就少于自由竞争市场的均衡水平,出租车业主就可以赚取超额利润(即租)。人们受租金的吸引会想办法从主管部门得到营业执照。

如果执照发放主要取决于政府官员的个人意愿,则寻求执照的人们会争相贿赂讨好这些官员,这是第一层次的寻租活动。由于这些活动使官员得到,于是又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之职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如果部分或全部的出租车超额收入以执照费的形式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那么,各个社会利益集团由有可能为了这笔财政收入的分配而展开第三层次的寻租之战。另一种分类根据寻租活动对市场条件的扭曲程度。

例如,巴格瓦蒂把他提倡的“直接非生产性寻利活动(DUP)分为四类。第一类,在该活动发生前后,市场条件都是扭曲的。例如上述对于政府收入的争夺战,起源于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其结果也不会改变这种限制。

第二类,在该活动发生前市场条件是扭曲的,但该活动的结果是对市场条件的矫正。比如一些希望通过竞争获利的企业借助于游说的方式使决策当局废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法令。第三类寻租活动在发生前后都不会增加或减少对市场活动的行政法律限制,合法的如有关经济纠纷的法律诉讼,非法的如偷盗活动。

第四类是那些使市场扭曲从无到有的活动,如寻求政府保护来维持既得利益的企业行为。寻租理论研究的主要是其中第一类和第四类寻租活动,因为它们造成或维持了市场的扭曲。

尽管分类方法各有差异,但是寻租理论家分析问题的着眼点却是一致的。其一,寻租理论的出发点是个人对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无论是寻利还是寻租,作为经济利益的当事人,都在追求其个人利益的极大化,其行为从经济学角度看都是“理性的”,谈不上谁好谁坏,谁对谁错的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寻利和寻租两大类活动,并对社会福利造成不同的影响,是因为社会经济制度结构不一样。同样的企业家,同样为自己的企业利益打算,在某种经济制度与激励结构下会被引导从事生产性的活动,成为寻利者;而在另一种经济制度与激励结构下被引导从事非生产性的活动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成为寻租者。

因此,寻租活动的根源要从制度基础上去寻找。其二,经济发展理论探讨的是如何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增长与经济结构变迁的问题。寻租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市场扭曲,阻碍了经济发展。因此,寻租研究无疑地为解开发展中国家“贫困恶性循环”之谜提供了一个思路,而且,也只有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研究寻租问题,寻租理论本身才有了长足发展的动力与基础。

不少学者应用寻租理论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制度与经济落后状况。例如,塔洛克以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作为寻租社会的典型案例来说明寻租活动对于经济发展的障碍。科举本来是为了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官员队伍,但是问题是在中国封建政治经济制度下,做官的地位与收入是任何其他职业都不可比拟的,走上仕途成为人们的至上追求。这样,大批人才都把时间和精力浪费到钻研对经济发展意义不大的学问上,于是科举制度越发达,经济越是陷于停滞中。

鲍莫尔(Baumoul,W.)比较了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欧洲中世纪的骑士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现代的各类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他得出结论说,所谓企业家资源,即具有开拓精神、富有创造力的人才及其才能,在各个社会中都是存在的,同时又是稀缺的。

如果社会经济制度为企业家资源的非生产性应用(如科举考试),甚至破坏性的应用(如骑士争斗)提供的报酬比生产性活动的报酬高,企业家资源就会被引离生产性用途,经济发展就会停滞甚至倒退。所以,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主要不是取决于该社会企业家资源的多少,而是取决于该社会的制度机制对企业家资源的引导与发挥。目前,墨菲(Murphy,K.)、夏雷福(Sheleifer,A.)和维希里(Vishny,W.)等经济学家应用大样本统计资料,对鲍莫尔的结论作了论证和进一步说明。

从中,可以得出一个毋庸置疑的结论: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市场缺陷和持续的经济落后,寻租活动泛滥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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