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34页(737字)

现代西方经济学对税收的表述不尽相同。

美国学者道格拉斯·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经济学百科全书》将税收表述为:“政府以强制手段取得资金以支付政府开支的方法。”英国学者戴维·W·皮尔斯主编的《现代经济学词典》将税收表述为:“政府为筹集岁入向私人及企业组织强制征收款项,以便为公共事业及公共劳务的开支提供资金,并控制经济中的私人的支出量。”德国的《租税通则法》将税收定义为:“税收是一种无偿的特别征收。公法上规定的团体,以取得收入为目的而按法律规定的课税要素,向人民一次或连续征收的货币。”日本的《现代经济学辞典》对税收所下的定义是:“税收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筹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资金,而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货币的形式对私人的一种强制性课征。因此,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税收是依据课税权进行的,它具有强制的、权力课征的性质;②税收是一种不存在直接返还性的特殊课征;③税收以取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调节经济为次要目的;④税收的负担应与国民的承担能力相适应;⑤税收一般以货币形式课征。

根据OECD和IMF的分类,现代西方国家的税收主要有六类:①所得税,包括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的课税;②社会保险税,包括对雇员、雇主以及自营人员的课税;③薪金及人员税;④财产税,包括对不动产、财富、遗产和赠与的课税;⑤商品与劳务税,包括销售税、增值税、消费税等;⑥进出口关税。

在现代西方各国,税收的职能主要有以下三项:①为满足公共需要而筹集资金;②调节财富分配,使之达到社会公认的公平状态;③调节经济总量关系,保持经济的稳定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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