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饶让抵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558页(636字)

也称税收饶让制,或简称为饶让抵免、税收饶让。

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交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交纳的税收。税收饶让一般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因免除的是从未真正交纳过的非居住国政府的税收,故有人称其为“影子税收抵免”。抵免方式有差额饶让抵免、定率饶让抵免和亏损结转抵免等。

差额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按税收协定限制税率计算的税额(或给予减免税优惠后计算的税额)低于按非居住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时,两者之间的差额视同已纳税款予以抵免。

定率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在国外享受的减免税(包括按协定限制税率享受的差额税款),也视同已经缴纳,但只允许按一固定税率计算的税额进行抵免。对于为某种目的按低于这一固定税率计算征收的税款,同样按这一固定税率计算的税额抵免,将低于固定税率计算而获得的好处留给了纳税人。这一固定税率通常需由缔约国双方在税收协定中予以明确规定。

亏损结转抵免,计算抵免限额的一种补充方法。

居住国(国籍国)对跨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非国籍国)发生亏损但当地政府又不予年度亏损结转的条件下,为避免税收利益损失而规定必须先进行亏损结转再计算抵免限额的税收抵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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