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791页(646字)

劳资争议的一种解决方法。

当劳资发生争议且自行无法解决时,第三方介入,对争议事项居中调解并作为判断和裁决。第三方可以是一位仲裁员或一个仲裁委员会,第三方的人员必须是双方都能接受的人员,或者来自仲裁机构。

仲裁的裁决一般具有法律效力,裁决生效后,如一方不愿执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劳资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接受仲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

劳动仲裁在某些国家是自愿的。例如在英国,劳资双方拥有完全的自由,决定是否通过仲裁来解决劳资争议。

劳动仲裁在有些国家则是强制性的。例如美国和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如果劳资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其争端,必须经过仲裁程序。

在不同国家,仲裁范围也不同。在英国,任何劳资争议都可提请仲裁,但在美国,通常只有权利争端可以提请仲裁,利益争端很少通过仲裁来解决。另外,对提请仲裁的要求,不同国家也不一样,在有的国家,只需要争议中的一方提出仲裁要求,无须另一方的同意;在有些国家则需要争议的双方同意,才能提出仲裁要求;也有的国家,主要是那些实行强制仲裁的国家,劳资争议如果无法自行解决,就必须进行仲裁,无须争议中任何一方的申请。经济学家认为,仲裁的不确定性有利于谈判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并且,这种不确定性越大,谈判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就越大。

因此,在一些国家,劳动仲裁采取的是一种“摆式仲裁”(Pendulum arbitration),即仲裁的裁决或者完全裁决劳方正确或者完全裁决资方正确,仲裁者并不自行设计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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