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1013页(569字)

是一国为抵制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进行倾销,保护本国产业而确立的法律。

反倾销措施一般是对倾销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反倾销税。关贸总协定对反倾销法有如下规定:①征收反倾销税的对象只限于“价格倾销”,即当一种产品以低于“公平价值”(指在正常情况下相同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供国内消费时的销售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市场时才构成“倾销”。

②进口国只有在倾销商品对其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威胁时,才能征收反倾销税。③不能把征收反倾销税用来作为行政保护的一种手段。

销售者不按成本差异定价,由此产生的价格扭曲会损害一国的产业竞争和效率,这是反倾销确立的理由。反倾销法执行的效果源自于对“公平价值”和对本国产业产生“重大损害”两方面内容的适当界定。

由于这两方面的争议很大,反倾销法缺乏与经济的必然联系,其执行后果可能会使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大于生产者的福利增加。从全球福利的角度看,反倾销法属于非关税的贸易保护措施,不利于全球福利最优化,但从一国福利角度看,反倾销法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外国企业不正当贸易行为损害方面是合理的。

许多国家为了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加强对进口的限制,并不严格遵循关贸总协定的指导原则,而是将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一种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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