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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水平的规律

书籍:哲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120页(655字)

决定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一条客观经济规律。

在这种相互作用中,生产力是具有决定作用的,最革命的和最活跃的生产因素,而生产关系则是比较稳定的生产因素。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生产关系便会开始与生产力的性质(生产力的质量方面)和水平(生产力的数量方面)日益相矛盾,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甚至导致生产力的破坏。

要保持和发展生产力,迟早要消除生产关系的落后状况,使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相适应和不相适应,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否则,就不可能有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了。

所谓相适应是指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业已获得的性质和达到的水平相一致。但是,这种一致(同一性)本身就包含着不相适应的因素。这些不相适应的因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会日益扩大乃至逐渐压倒相适应的因素,于是矛盾产生了,要求通过消除旧的生产关系并建立适应于发展了的生产力的新的生产关系来获得解决。在分裂为对抗性阶级的社会里,旧的生产关系与发展了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总会演变成冲突,这种冲突要通过社会革命(参见社会革命)才能获得解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不相适应的因素不会演变成冲突,因为不存在保持不相适应的因素和有利害关系的阶级。唯其如此,也就有可能及时觉察和消除正在形成的矛盾并完善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水平的规律,是社会经济形态交替过程中一条具有决定意义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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