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98年粮食收购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0页(329字)
为了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供应,保护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1998年6月6日发布《粮食收购条例》,共23条。其中规定:(1)本条例适用于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2)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3)国家为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的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4)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依法撤销行政职务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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