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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实证主义

书籍:哲学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476页(1220字)

(1)新实证主义的变种。

它产生于2О世纪20年代的维也纳学派中(卡尔纳普,О.纽拉特等人),同它密切合作的有柏林经验主义哲学协会(赖欣巴哈,К.亨普尔等人)。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在资产阶级学术界中得到广泛的传播,并充当了新实证主义“科学哲学”的思想基础。自30年代末以来,美国成了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要中心。这一阶段上的逻辑实证主义通称为逻辑经验论,它同维也纳学派时期相比,在一系列局部问题上的观点有了很大的改变。逻辑实证主义继承了经验批判主义,就其整体来说,也是源于贝克莱和休谟的实证主义之主观唯心主义传统的继承。逻辑实证主义认为,真正的科学哲学只能是科学语言的逻辑分析。

这种分析应当达到两方面的目的,一是取消“形而上学”(即传统哲学),二是研究科学知识的逻辑结构,以便弄清“直接给予”,即弄清可以接受经验检验的科学概念和论断的内容。这种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在“统一科学”体系中改组科学知识,“统一科学”应当描写“直接的材料”,在“统一科学”中应当消除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各门独立学科之间的差别,无论是概念内涵之类型方面的差别,还是概念构成之方式方而的差别。于是,逻辑学和数学便被视为“形式科学”,亦即不是关于世界的知识,而是一堆“分析性的”论断,这些论断所表述的乃是根据约定而创立的一些变形规则。30年代初,逻辑实证主义曾试图摆脱“直接的材料”原则所带来的某些引人反感的后果。逻辑实证主义承认物理主义观念,但这并没有消除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的主观主义性质。被迫放弃彻头彻尾的主观唯心主义的感觉主义,使逻辑实证主义者陷入了同样站不住脚的约定论观念(纽拉特—卡尔纳普的参与论)。

逻辑实证主义的主观唯心主义本质决定了它没有根据起到“科学哲学”的作用。然而,在逻辑研究这一领域中,某些逻辑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是作出了有价值的成果的(卡尔纳普、赖欣巴哈等人)。

(2)在伦理学中,逻辑实证主义乃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手段、运用新实证主义者用于自然科学和精密科学的方法来研究道德判断的一种尝试。这一尝试造成了从极端形式主义的角度去考察道德现象,把道德现象的本质极度简单化,得出了一系列毫无科学根据的结论,关于道德起源及其历史发展问题并没有得到研究,道德发挥作用的机制仍然是不可理解的。

伦理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拥护者,忽视了道德是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这一事实,他们仅仅研究特殊的道德语言。他们由于缩小了伦理学的对象,对道德概念和道德判断本身也就作出了歪曲的解释。

例如,实证主义者认为,善和恶是不能为感觉器官所感知的,也不能为纯经验观察和实验所检验,于是他们据此得出结论,认为这些概念根本是毫无内容的。既然道德判断不能被证实(参见实证原则),于是实证主义者也就一笔勾销了道德判断的一切意义,宣称道德判断是“无意义的”“伪判断”。

这种方法论在后来导致了一系列关于道德的虚无主义的结论(参见激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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