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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新编文史地辞典》第399页(265字)

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元朝统治者为了巩固蒙古贵族的统治地位,实行民族分化政策,把全国各族人分为四等。地位最高的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人”,包括原来金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人;地位最低下的是“南人”,包括原来南宋统治区域的汉族和其他各族人。这四等人的政治地位、法律待遇和经济负担都有不同的规定。但是,汉族地主也有担任官职、广占田地的;蒙古族贫民也有破产流亡,甚至沦为奴隶的。在四等人制下,元朝统治者和各族地主阶级紧密勾结,共同剥削和压迫各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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