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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无法则不立

书籍:孙中山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广东人民出版社《孙中山辞典》第502页(373字)

孙中山关于国家实行法制的重要性的理论。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采取民主制度的国家,均以法制立国。

法制是一定阶级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原则。

由立法机关制定较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依法办事,是法制的基本含义。法制的目的是保障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防止和反对任何个人作出危害整个阶级统治的行为,以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孙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工作,在南京临时政府期间制定、公布几十项法令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孙强调依法办事和自觉遵纪守法的重要性,指出:“人贵自重,须知国无法则不立,如其犯法,则政府不得不以法惩治之。惟自纳于范围之中,自免此祸,此相安之理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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