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4页(562字)

出口商把货物运交国外事先约定的代销人,由其按照寄售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为出售,货款则由代销人在货物售出后,扣除佣金和其他费用,汇付出口商。

寄售的特点是先运出后成交,出口商与国外代销人是委托关系,货物售出前的所有权仍为出口商所有,仍需承担货物的风险和费用。但此种方式出售货物,可使买主看货成交,成交后又能立即交货,对买主省时、无风险和不占用资金,因而有吸引力,易于成交;还可采用卖路货的办法,即先将货运出,出售在途货物,如出售不成,还可将货物运抵目的地出售。采用寄售方式应签订代销协议,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代销人的责任、货款清算、费用负担以及佣金和货款的支付等。其售价的规定可按下述办法:(1)出口商规定最低销售限价,由代销人根据市场行情灵活掌握;(2)出口商授权代销人随行就市销售;(3)由出口商确定价格,代销人将买主递价报告出口商确认后成交;(4)规定基本价格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代销人有权决定在当地市场的出售价格,其差额作为代销人的收入。

采用寄售办法有周转期长、收汇不安全,以及在货物成交前的所有权仍属寄售人、代售人不承担在寄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一切费用等特点。但应根据需要,结合商品的特点,如处理得当,仍可以采用此种方法,特别是对库存积压商品,更应多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