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5页(371字)

合同缔约双方中的一方为了实现合同的经济目的,根据另一方的要求,对其提供支付担保金或保证书的行为。

履约保证条款一般在合同中予以规定,它的提出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为确保对方能完全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或怀疑对方能否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用对方提供的履约保证做担保。其形式有履约保证金(现金)和履约保证书(银行担保)。在履约保证书中,银行负责在出口方(或进口方)未履行保证书中指明的义务时,赔偿进口方(或出口方)一定的金额。在另外一些交易中,如成套设备等,因为是在成交后才进行生产,出口方对进口方能否根据合同开出信用证持怀疑或不确定的态度,因此在合同中规定,由进口方先预付一部分订金,存于双方共同指定的银行,由银行出具预付保证书。当出口方如期交货时,银行则将订金退还给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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