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27页(188字)

由于贸易上的需要,启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停靠港或中转港另换发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港或中转港出运,此种换发的提单由原船中途港代理或二程船公司代理签发,托运人改为中途港或中转港的关系人。

这样,原启运港签发的第一份提单,称为“交换提单”。并应加批注,注明“在××港换发提单”或仅注“Switch B/L”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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