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192页(362字)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资格或权力。

根据国际惯例,国际贸易合同中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权通常有如下规定:(1)检验权在出口方。它是以商品离岸品质、数(重)量为准,即如买卖双方按离岸品质或数(重)量成交,则以卖方在装运口岸装运前请求检验机构对其商品的品质、数(重)量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成交货物的品质、数(重)量的最后依据,而买方对货物无复验权。(2)检验权在进口方。

它是以货物到岸的品质、数(重)量为准,即在货物到港后,由买方委托当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评定商品品质与数(重)量的最后依据。

(3)有些合同规定,以装船口岸的商品数(重)量检验为依据,即出口方有数(重)量检验权;而以目的港的商品品质检验为依据,即进口方有质量检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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