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41页(624字)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进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及其制成品或半成品和其他所必需的材料和物品。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专用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交验货物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据;属于国家规定须申领许可证的商品,还应当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许可证;不属于国家规定申领许可证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合理数量的货物免予报批,免领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外汇收支平衡购买非本企业产品出口的,海关应当验凭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属于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要凭批准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以验放。外商投资企业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经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等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发给《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进口时,企业持该《证明》办理报关手续。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企业加工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时,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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