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280页(542字)

亦称《322号规则》,全称《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322号》(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eation No.322)。

西方国家的银行承做托收业务所遵循的准则。国际商会曾于1956年草拟“商业票据托收统一规则”,于1968年1月1日起实施。后于1968年进行修改,并更名为“托收统一规则”,以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公布,1979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则第一条声明:“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或除非与一国、一洲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条例的规定相抵触,本总则与定义及后则条款,对一切以下所述的托收均属适用,并对所有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本规则所包括的内容有:“总则和定义”、“义务和责任”、“提示”、“付款”、“承兑”、“拒绝证书”、“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表)和“货物的保护”、“托收结果的通知及其他”、“利息、手续费和费用”等共计23条。这些条款陈述了托收业务各当事人(联系人)间的关系,还陈述了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各银行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托收业务中的有关用语作出统一解释。

多年来它已成为国际间处理银行托收业务共同遵守的规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