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份额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17页(256字)

又称“储备部分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可以从基金组织获得的相当于以外汇缴纳份额部分的信贷。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均需按规定缴纳股份作为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并从基金组织取得贷款权力。黄金份额贷款是普通贷款的一个档次,贷款额为会员国缴纳份额的25%。

而会员国缴纳的份额中,最初是有25%以黄金缴纳,故称为“黄金份额贷款”。

1978年4月1日牙买加协定改由特别提款权或外汇缴纳,故又称“储备部分贷款”。这部分贷款的获得无须经过批准,可自动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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