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18页(344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解决会员国因初级产品出口收入减少发生国际收支困难而提供的专项信贷。

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稳定原料出口价格,缓和同发展中国家矛盾而于1963年2月设立的。贷款条件是:申请此项贷款的会员国出口收入的下降必须是短期性的,并且是会员国本身能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借款国有义务与基金组织合作,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其国际收支困难。贷款额度,原规定为会员国份额的25%。1969年9月改为50%,经基金组织同意其最高限额可达到份额的100%。贷款期限为3-5年。在借款国出口收入恢复时应及早归还。

1981年5月,基金组织又决定对因谷物进口成本过高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会员国也提供这类贷款,贷款额度一并计算,不超过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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