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37页(201字)
(1)在票据规定的支付日之后允许迟付几天的期限。
(2)信贷业务中对贷款规定的首次偿还期限。在宽限期内,贷款只用不还。在宽限期结束之后开始分次偿还贷款,直至贷款协定中规定的贷款期限终了。
(3)人寿保险单规定保单所有人有一个28-31天的宽限期缴付逾期保险费。
在宽限期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逾期保险费一般从保险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