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44页(195字)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
通过议付买入票据及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严格审核,只有其认为单证相符才可议付。
议付后把议付金额、日期、发票号等进行背批,同时根据信用证要求把全套单据寄出并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方法向开证行索汇。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议付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既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其他非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