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者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04页(324字)

受破产宣告的债务人,为破产当事人之一,即破产债务人。

破产者一经破产宣告,就丧失其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不得为破产程序的清算人或破产财产的管理人。破产者的义务是将与破产财产有关的帐目、文件和所有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回答有关财产与业务方面的询问,不得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破产财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案件公告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如果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偿还,故意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破产者负法律责任。另外,对破产原因予以查明,破产者的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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