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在先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73页(373字)

在商标注册进行初步审定时,不是根据注册申请先后的次序,而是首先使用这一商标的人有权取得商标的专用权的原则。

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商标的首先使用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要求予以撤销注册。这种规定使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随时有遭到异议和被撤销的可能,因此,商标注册徒具虚名,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此外,有的国家商标法虽然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但并不要求撤销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采用这种方法,商标的注册实际上只起到申报、声明的作用,不能决定商标专用权的归属。

总的来说,使用在先原则有很大弊病,对商标专用权的确定不起多大作用或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目前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这个原则,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约旦、菲律宾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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