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
书籍: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2页(384字)
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定而宣布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
破产宣告具有以下特点:(1)它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2)它只能由法院作出;(3)它只发生破产法所规定的程序效力。法院宣告破产人破产须具备两项条件:(1)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申请;(2)债务人有依法应被宣告破产的原因。
破产宣告一经作出,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债务人即成为破产人。法院对破产人可以进行人身限制,可随时传唤或拘提破产人。(2)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债务人的财产即成为破产财团。破产人对破产财团的财产丧失管理权和处分权。(3)破产一经宣告,即应进行破产公告。债权人应在公告期内提出其债权,否则将不受清偿。
(4)破产一经宣告,即任命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团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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