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5页(412字)

也称报价或发盘。

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契约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作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契约即告成立。

通常,一项要约要产生法律效力,应依法具备下述条件:(1)要约必须以订立契约为目的。

即要约人须具有同对方订立契约的真实意愿。不以订立契约为目的,尽管其形态类似要约,也不能称为要约。

(2)要约之内容应包括所欲订立契约的主要条件。这些主要条件在对方作出承诺后,即构成契约的主要条款。(3)要约须达到受要约人。

要约为要约人对受要约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须待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契约。因而,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将不产生法律效力。要约人可以反悔,可以撤回其要约或更改其内容。

但撤回或更改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至少必须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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