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69页(278字)

仲裁机构中由一定人数的仲裁员所组成的对合同争议予以仲裁的组织。

包括两种情况:(1)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即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该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推选产生,也可以双方当事人委托某一仲裁机构指定产生。(2)合议仲裁庭。即由双方当事人各推选一名仲裁员,再由双方共同选定一名首席仲裁员所组成的仲裁庭。各国关于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不尽相同。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规定,首席仲裁员由仲裁院指定。我国法律规定,首席仲裁员先经双方指定的仲裁员推选,如其在规定期限推选不出来,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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