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负担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87页(429字)

一国政府确定本国跨国纳税人和外国跨国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标准。

按照各国政府对本国跨国纳税人和外国跨国纳税人是否区别对待及区别对待的程度,基本分为三种类型:(1)优惠原则。即通过税收上的减免期、低税率、再投资退税以及快速折旧等措施,使外来投资者承担的税负低于本国投资者。当一国将国际税收负担原则确定为优惠原则后,就要求据此建立的涉外税制能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低于本国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优惠权利。(2)平等原则。

即一国政府要求外来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在税收上承担相同的负担,其具体表现是:一国政府要求外国居民纳税人和本国居民纳税人均按相同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一国税收负担水平比一般国家要高,这会阻碍国际投资者对该国的投资,从而影响该国所需要的国际投资。

(3)最大负担原则。即一国政府要求外来投资者承受较本国投资者更重的税收负担。这种较重税负的最大限度是,一般不致由此而中止外来投资者在该国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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