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92页(366字)

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对象而课征的税。

按照课征方式不同,分为三种情况:(1)总遗产税,指就死亡人的遗产总额而课征的一种遗产税,设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其课征方法有:①按遗产转移的次数先后,课以不同的累进税;②按遗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净额课征;③规定免税额,对小额遗产免课税;④准予分期纳税或以实物交税。

(2)分遗产税,指就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而课征的一种遗产税,通称“继承税”。一般按继承人与遗产人的亲疏关系,采用累进税率。

主要有三种情况:①凡直系亲属课轻税,其他则课重税;②根据继承人所得财产数额的大小,采用不同的税率;③按遗产人的子女多少,采用不同的税率。(3)总分遗产税。

指对遗产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得的财产征收继承税,两税并征,互补长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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