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29页(786字)

国际商会为向国际贸易当事人提供一套关于买卖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而编纂的通则。

为了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避免各国在解释上出现分歧,国际商会于1936年制订了《1936年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阐明了11种贸易术语的卖方和买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1953年进行了修订,称为《1953年贸易术语解释国际通则》,对9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即“工厂交货”(Ex Works)、“铁路交货“(FOR)、“敞车交货”(FOT)、“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运费付至……目的地指定地点”(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Exship)和“目的港码头交货”(Ex Quay)。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解决贸易争端的需要,1967年、1976年和1980年通则中又先后补充了5个价格术语,即:1967年补充“边境交货”(Delivered Frontier)和“完税后交货”(Delivered Duty Paid);1976年补充“启运机场交货”(FOB airport);1980年补充“向承运人交货”(Free Carrier)和“运费与保险费付至……目的地指定地点”(Freight or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named piont of destination)。上述解释通则虽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不是国际公约,对买卖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在国际贸易中流行甚广,为许多国家的厂商所采纳或接受,并形成一种国际贸易惯例。

不过,当事人如要作为依据,仍必须将它的意思在合同中明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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