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39页(383字)

1985年6月21日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一个法规性文件,同年12月11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

为实现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的统一和协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要求各国通过立法、将该示范法吸收为国内的法律制度。示范法分为8章共36条。其内容包括:总则、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进行、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对裁决的追诉以及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示范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国际商事仲裁。只要具有商事性质,当事人同意,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国家在1个以上,即属适用范围。

(2)当事人具有很大的自主权。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决定仲裁地点、仲裁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

(3)仲裁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4)既减少法庭对仲裁的干预,又肯定法庭有适当监督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