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40页(446字)

简称“华盛顿公约”,“解决投资争议公约”。

1965年3月18日在世界银行主持下于华盛顿签字,1966年10月14日生效。公约旨在为各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

公约包括序言和正文10章75条。其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公约只适用于投资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而不适用于国与国之间或私人与私人之间的投资争议。(2)建立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该中心为各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解和仲裁的设施和基础,但本身不进行仲裁和调解。(3)规定了解决争议的序程。

有两种程序可供选择,但一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后,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更改。(4)关于仲裁的适用法律。法庭判定争议应依据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法律规则,如无此规则,应适用接受投资国的法律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5)仲裁裁决的执行。

裁决对当事人双方有拘束力,当事国负有在本国领土内执行裁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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