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护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656页(395字)

关贸总协定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总协定宗旨、第二条及第二十八条中。

它规定,缔约方如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应该以关税保护为唯一手段,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各缔约方应在互惠与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关税减让表协议,由此达成的“固定”的税率,任何缔约方无权单方面予以改变。关税保护原则的目的是使保护程度更加明朗化,并使其对贸易的扭曲减少到最低限度。关税保护原则的例外主要有:(1)在关税保护原则具体运用的实践中产生的例外。

即在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谈判中仅使部分产品的关税受该原则约束,而另一部分产品则不受该原则约束。

(2)具有“政治敏感性”的产品或部门,如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乌拉圭回合拟处理这些问题。

(3)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国内工业和农业、实现国际收支平衡而发生的暂时的例外。(4)各缔约方对关税减让公式的选择权制定了某些例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