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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书籍:邯郸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0 02:46:14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科学普及出版社《邯郸辞典》第371页(487字)

地方性法规。

1994年4月23日经邯郸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4年6月28日经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共七章六十五条,对城市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特点概括有:1、突出了操作性;2、体现了城市规划必须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解决了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和衔接问题;3、体现了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条例规定,企业单位自建独立生活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公建设施的建设,必须承担生活区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规划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时,应将相临规划道路宽度一半的土地及其绿化防护带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同时规划入建设单位用地范围,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建设大中型商场、宾馆等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建设相应的停车场。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或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行为用法律手段纳入城市规划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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