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0:59: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4页(488字)

指按照选举原则、方法、组织和程序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

选举制度包括选举的总原则、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内容。根据选举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行;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投反对票,或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等。我国宪法也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对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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