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5: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94页(408字)

1951年3月23日政务院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于同年4月18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共八篇十九章二百一十七条。

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公布,1987年7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六十一条。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该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国境监督管理机关;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该法还对海关的权力,海关监管的基本原则,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进出境物品,关税的征收、减免和退补,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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