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26: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98页(489字)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一百五十六条。

通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公民(自然人),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5节。第三章法人,分为一般规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等4节。

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4节。

第六章民事责任,分为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4节。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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