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破坏罪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1: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41页(384字)

反革命罪之一。

在我国,指以反革命为目的而进行的破坏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反革命破坏行为包括:(1)爆炸、放火、决水、利用技术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军事设备、生产设备、通讯交通设备、建筑工程、防险设备或者其他公共建设、公共财物的;(2)抢劫国家档案、军事物资、工矿企业、银行、商店、仓库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3)劫持船舰、飞机、火车、电车、汽车的;(4)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5)制造、抢夺、盗窃枪支、弹药的。凡实施上述行为之一者,即构成本罪。处理反革命破坏案件时,要注意划清反革命破坏与一般破坏及责任事故的界限。

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是否以反革命为目的。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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