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类推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7: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34页(670字)

对于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统治阶级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适用现行刑事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范的制度。

我国古代刑法就有“比附援引”,即类似类推的规定,但只限于疑狱。到隋朝时成为定例并沿用到清末民初。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为反对封建的罪行擅断主义,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等,提出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行法定主义,既反对类推的运用,也反对法律的扩张解释。

法国资产阶级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把这个原则最终加以确定。这个原则在其后的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刑事立法中都得到反映。但是,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理论上,都没有完全否定过类推,也没有完全实现过罪行法定的原则。有很多资产阶级法学家主张类推,甚至主张无限类推。特别是资本主义发展到法西斯主义,更是广泛利用类推制度。

如德国希特勒上台以后,于1935年6月28日,对原《德国刑法典》第二条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改为按照“法的精神”、“人民的健全正义感”来运用类推。实际上等于废除了各种法律。在苏联,十月革命后的刑法典也包括类推制度。但五十年代末期,苏联和东欧等一些国家都相继废除了类推制度。

在我国,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为了正确、合法、及时地惩办法律所没有预计到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采用了类推制度。但是为了防止滥用类推,保证社会主义的司法文明,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核准手续。采用类推除必须遵守《刑法》规定的诸条件外,还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类推有别于类推解释,后者只是对法律作论理解释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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