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09:5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48页(364字)

为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由原审法院进行的再次审判。

因审判监督程序而提起,故又称为审判监督再审。我国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机构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和第二审都是对原审案件的重新审理,但提起的客体、主体、条件等都不同,不能混同。

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依第一审程序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按照第二程序审判、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分享到: